• 安徽日报声明公告登报 债权转让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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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(人):徐海宝、彭玲
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“(转让方”债权人)将其合法拥有的对徐海宝(身份证号:370826X)、彭玲(身份证号:4208213)(以下称“债务人”)的债权及权益全部转让给安徽省明楼信息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“(受让方”),双方并签订了《债权转让协议》。债权依据为:合同编号为:BCC201的《个人合同》《高额抵押合同》。债权人在上述《个人合同》《高额抵押合同》中的债权已经经过执行公证(公证书编号为(2018)沪黄证执83号)和肥西县人民的判决(2021)皖0123民初7070号),并都在执行中(其中上海浦东执行案号为:[2019]沪0115执16306号,肥西县人民的执行案号为:(2022)皖0123执3276号)。转让方(债权人)将《执行证书》(公证书编号为(2018)沪黄证执83号)和(2021)皖0123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,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本金、利息、罚息、公证费、律师费、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,一并转让给受让方。
自本公告发出之日,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权利人,债务人徐海宝、彭玲直接向受让方安徽省明楼信息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履行上述案件中全部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责任。现予以公告,本次债权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对人及人(徐海宝、彭玲)生法律效力。
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

2022年8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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